市機關大院2號樓首層東區辦公用房改造工程
競爭性磋商公告
市機關大院2號樓首層東區辦公用房改造工程采購項目的潛在供應商應在廣東人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禪城區嶺南大道北125號磐石大廈一座604單元)獲取磋商文件,并于 2023年9月4日 09 點 30 分(北京時間)前提交申請文件。
一、項目基本情況
項目編號:FSRX2023G14
項目名稱:市機關大院2號樓首層東區辦公用房改造工程
采購方式:競爭性磋商
預算金額:675992.53元
最高限價:675992.53元
采購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標的的名稱、數量、簡要技術需求或服務要求等)
1、標的名稱:市機關大院2號樓首層東區辦公用房改造工程
品目號 |
品目名稱 |
采購標的 |
數量(單位) |
技術規格、參數及要求 |
品目預算(元) |
最高限價(元) |
1-1 |
其他建筑工程 |
市機關大院2號樓首層東區辦公用房改造工程 |
1(項) |
詳見第二部分 |
675992.53 |
675992.53 |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響應。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60個日歷日內。(本項目自簽訂合同日起計算工期,簽訂合同即視為已通知開工)
二、申請人的資格要求
1.供應商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自然人,投標(響應)時提交有效的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或身份證等相關證明)復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提供加蓋供應商公章的《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信用承諾函》(具體格式詳見http://www.foshan.gov.cn/fszsj/gkmlpt/content/5/5583/post_5583826.html#3505《佛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佛山市財政局關于推行政府采購項目“承諾信用制”工作的通知》佛政數〔2023〕2號附件1),或提供2022年度經審計的財務狀況報告復印件或基本開戶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復印件,若供應商為2023年成立的,則須提供2023年任一月的財務報表。
3)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按響應文件格式提供《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承諾》。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提供加蓋供應商公章的《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信用承諾函》(具體格式詳見http://www.foshan.gov.cn/fszsj/gkmlpt/content/5/5583/post_5583826.html#3505《佛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佛山市財政局關于推行政府采購項目“承諾信用制”工作的通知》佛政數〔2023〕2號附件1),或提供近半年(扣除磋商公告發布當月往前順推6個月)內任意1個月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如依法免稅或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5)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按照響應文件格式提供《聲明函》相關承諾格式內容進行承諾或提供加蓋投標人公章的《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信用承諾函》(具體格式詳見http://www.foshan.gov.cn/fszsj/gkmlpt/content/5/5583/post_5583826.html#3505《佛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佛山市財政局關于推行政府采購項目“承諾信用制”工作的通知》佛政數〔2023〕2號附件1)。重大違法記錄,是指投標人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根據財庫〔2022〕3號文,“較大數額罰款”認定為200萬元以上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明確規定相關領域“較大數額罰款”標準高于200萬元的,從其規定)。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格要求:本項目不屬于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
3.本項目的特定資格要求:
1)供應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記錄失信被執行人或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或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不處于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中的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間?!疽圆少彺頇C構于投標截止日當天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查詢結果為準,如相關失信記錄已失效,投標人需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2)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同時參加本采購項目(或采購包)投標(響應)。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與本項目投標(響應)。按照《響應承諾函》進行承諾。
3)供應商須具有承接本采購包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或以上)資質(響應文件中提供相關證書復印件)?!咀ⅲ汗痰馁Y質證書有效期延續應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有關事宜的通知》(建辦市函〔2022〕361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有關事宜的通知》(粵建許函〔2022〕846號)執行?!?/font>。
4)須持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響應文件中提供相關證書復印件)
5)擬派項目負責人1名:①具備注冊與供應商本單位的建筑工程專業二級(或以上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一級建造師電子注冊證書應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一級建造師電子注冊證書的通知》(建辦市〔2021〕40號)規定;在廣東省內注冊的二級建造師可提供“取得廣東省建設執業資格注冊管理信息系統”的個人詳細信息網頁打印件或電子證照打印件。(根據注冊建造師注冊相關通知https://www.coc.gov.cn/coc/webview/content.jspx?channel=1&id=1828&pageNoFrom=1,注冊建造師打印電子證書后,應在個人簽名處手寫本人簽名,未手寫簽名或與簽名圖像筆跡不一致的,該電子證書無效。)】,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B證)》(供應商可提供所在省份相關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信息系統的證書查詢信息網頁打印件或電子證照打印件)。②需提供供應商近半年(扣除磋商公告發布當月往前順推6個月)內任意1個月為擬派項目負責人繳納社保資金的有效的社保證明材料。以供應商(或其分支機構)所屬當地社保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的原件或復印件并加蓋供應商公章為準。③擬派本項目負責人沒有在其他在建項目中擔任項目負責人(提供聲明函,格式自擬)。④擬派項目負責人如有參與其他工程投標的情況,必須在投標文件中說明。供應商應慎重考慮選派一名項目負責人參加多個工程項目的投標競爭,如本投標項目負責人在兩個及以上工程項目均中標的,只能按照不同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發出的時間先后,擔任本企業最先中標項目的投標項目負責人。后確定該企業為成交人的工程項目的采購人將取消其中標資格。供應商隱瞞其它中標項目獲取中標的,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查處。注: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明確二級建造師注冊執業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建市函〔2023〕469號),二級注冊建造師可隨注冊企業在全國范圍內執業。
6)安全員1名:具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C證)》或綜合類(C3)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供應商可提供所在省份相關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信息系統的證書查詢信息網頁打印件或電子證照打印件)。
7)參加磋商響應的供應商代表必須是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權代表。
三、獲取磋商文件
時間:2023年8月24日至2023年8月30日(磋商文件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4:30:00至17:30:00(北京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地點:佛山市禪城區嶺南大道北125號磐石大廈一座604單元。
方式:具體報名登記詳見第七條“其他補充事宜”的“報名登記事項說明”。
售價:300元,在辦理報名手續時交納,售后不退。
四、響應文件提交
截止時間: 2023年9月4日09點30分(北京時間)(從磋商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地點:廣東人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禪城區嶺南大道北125號磐石大廈一座604單元。)。
五、開啟(競爭性磋商方式必須填寫)
時間: 2023年9月4日09點30分(北京時間)
地點:廣東人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禪城區嶺南大道北125號磐石大廈一座604單元。),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30分鐘開始接收響應文件。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 5個工作日。
七、其他補充事宜
報名登記事項說明:供應商必須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方式、時間等要求辦理報名登記。
- 辦理報名登記事項時須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均須加蓋供應商公章):
(1)如法定代表/自然人參與報名:法定代表/自然人證明書原件、法定代表/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供應商公章、法定代表/自然人身份證原件。
(2)如授權代表參與報名:法定代表/自然人證明書原件、法定代表/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供應商公章、法定代表/自然人授權委托書原件、授權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加蓋供應商公章、授權代表身份證原件。
八、聯系事項
1、采購人信息:佛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禪城區嶺南大道北12號市政府機關大院2號樓7樓
聯系電話:0757-83036021
2、采購代理機構信息
名稱:廣東人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禪城區嶺南大道北125號磐石大廈1座604單元
聯系方式:0757-83077487
3.項目聯系方式
項目聯系人:陳工、馮工
電話:0757-83077487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